关于父母停止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抚养费用给付方因长时间患病或失去劳动能力导致自身无法获得足够的经济收入,同时也缺乏足够的经济来源来按照原有的协议或判决所确定的金额进行支付,而此时,如果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起这个重任,那么就可以考虑终止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
根据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
离婚之后,如果子女被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则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应该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则应由人
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在此之前的协议或者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所设定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