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责任归属及
赔偿机制
若发生邮件丢失事件,理应由快递公司负起相关责任,赔偿方式如下:
首先,对于已投保金额的给据邮件,如若出现全数遗失或损毁现象,则应按投保总额进行赔偿;
其次,若仅是部分损毁或存在内件短缺情况,则需根据投保总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再者,若未曾投保的给据邮件出现遗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等问题,则应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然而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最后,对于挂号信件的遗失、损毁情况,也应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