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所实行的程序繁多,其中包含有接警、
立案侦查、以及将案件转交至检察机构进行
审查起诉等环节。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构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须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同时也需要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
被害人和其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且将这些内容详细地记录在案。
如果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了书面意见,那么这些意见也应被附入卷宗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的
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