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
罪名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其一,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性质有所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正在进行中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则是社会
公共秩序。
其次,从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施者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直接故意,而且,行为动机往往带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利益驱使的特征。
相较之下,寻衅滋事罪的
犯罪目的并无明确的复仇或私人收益导向。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