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整的普遍方法,我们可以将其总结为四大主要方式:
收购兼并、
股权转让、资产剥离以及资产置换。
1.收购兼并,也被称为企业并购,它意味着企业通过收购和合并两种方式来整合企业内部及外部资源,以此实现规模效益,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市占率;
同时,还能采用多样化的经营策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2.股权转让,即并购公司依据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权,进而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乃至控股股东的行为。
3.资产剥离,是指将上市公司主体中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资产从上市公司实体中分离出来,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担,这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提升利润的方法之一,主要是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后转让给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
子公司。
4.资产置换,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互换,以期提高资产质量。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类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是上市公司特别是那些主营业务亏损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亏手段。
《重组办法》第25条
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