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以及
拘役乃二种
刑事惩罚形式。
管制之意为对于
触犯法律之
犯罪者,不对其实施拘禁,而是依法实施社区矫治措施,同时限制其一定程度的自由,此为一种独特的
刑罚手段。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得以自行安排谋生之道,并在劳动过程中和普通民众相同薪酬待遇。
而拘役则是指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在特定地点执行,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以及强制作劳改造,这通常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