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攻击广播电视设施及公用电信设施为主的
犯罪行为,系针对正在运作中的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公用电信设施展开的危害社会
公共安全之举动。
这种犯罪行为被明确认定为对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进行的特殊破坏活动,并直接威胁到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
犯罪涉及到的四个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此罪行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是通信领域的公共安全;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
行为人的作为主要表现为对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的破坏,其程度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
再次,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普通公民;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