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充分
证据的情况下,警方有权对嫌疑人实施
拘留措施,但并不能申请对其进行
逮捕。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安机关采用拘留手段的相关法律条款,公安机关在面对
现行犯罪或存在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员时,有权先行对其实施拘留。
在此过程中,拘留并不一定需要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公安机关只需认定
被拘留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即可。
例如,当被拘留者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
个人信息,导致身份无法明确时,公安机关亦可依法对其先行拘留。
《
刑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