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欠款未及时偿还时,持卡人所展现出来的拖延还款之举实际上已经构成过失性
违约行为了。
在此情况下,银行完全有权提出让
信用卡持有者偿还本金以及
逾期产生的利息、
滞纳金、超限费等相关费用。
若银行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且最终取得
胜诉的话,那么持卡人还需承担相应的
诉讼费用。
除此之外,倘若持卡人存在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达到一
定金额且逾期未予偿还的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
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当逾期金额超过1万元,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便有可能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最后,逾期不还款将会使持卡人在
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这无疑会对持卡人未来的
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带来严重影响。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