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逮捕任务应由公安机关承担,在批准或决定实施逮捕的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大致所涉及的
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其对案件事实的认罪态度和悔过表现等多方面的信息都需要作为评估他们是否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重要考量因素。
逮捕这一法律程序,必须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正式批准或是经由人
民法院的最终判定后方可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