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对于已经被依法
拘留的人员,的确有可能在异地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然而,该项措施的实施需满足特定条件。
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受指控或被怀疑
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同时其行为不至于对社区造成严重危害;
其次,如果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那么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社会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最后,若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