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明确知晓所持有的或负责运输的
信用卡属
伪造,其数额达到了一定规模;
或者,明知是用来制造伪造信用卡的空白卡片,仍进行持有和运输这样的行为,且其数量亦达到相当之多;
(二)当事人无合法手续地占有并保管了他人的信用卡,且其数量已经足够大;
(三)当事人用
虚假的个人
身份信息来获取和骗取信用卡;
(四)当事人从事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相关活动。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