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信罪是否有必要退赃的问题,在
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确有此举之必要。
具体操作起来,如若决定向司法机关退还赃款赃物,案件进展至哪一个司法机关的哪一个具体环节,便应将其返还至该机关。
例如,若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则应将赃款赃物归还给公安机关;
若案件已进入检察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那么便应将赃款赃物交还检察院;
而若是在法院审理阶段,自然应该将赃款赃物上缴至法院。
无论是由行为人自行主动退还赃款赃物,还是通过联系家属协助退赃,皆属可行之策。
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亦涵盖了可能成为帮信罪主体的单位组织;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帮信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为之;
最后,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帮信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