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方面,若
犯罪者在事发之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且详细交代了自身所犯下的罪行,那么,他将被认同实现了自我归罪(即
自首)。
若此案件存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
投案自首的情节,则可据此对罪犯进行适当的
减刑处理。
然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他们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处罚。
所谓“
帮信罪”,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行为。
关于“帮信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
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5.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且在此期间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协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