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实
借贷关系的存在,
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重要
证据:
首先是有关借款沟通的手机短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或是使用其他社交媒体软件的相关对话记录,其次是相关电话交谈的录音文件,此外还包括银行转账凭据以及
证人的
证言等等。
针对以上情形,建议寻求资深律师的协助,透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另外,对于
债权人而言,在法定的
诉讼时效期限之内,可以直接向
债务人原本居住之地或财产归属地点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便对未偿还
债务进行
追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