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进行
减刑时,我们会考虑他们在服刑期间是否严格遵守监狱的规定和纪律,积极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去,是否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乃至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
立功行为。
这些
立功表现可能包括:
在日常的生产或生活中,舍己为人,做出了英勇的自我牺牲;
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甚至是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成功地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向
司法机关揭发了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
以及其他对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