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精神病患被判定为仅具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则他们在法律上便无法拥有
监护权,因为
监护人的职责设定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全面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便对
被监护人进行有效管理。
然而,假如精神病患属于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那么只要在发病期间未出现严重意识障碍的时候,他们仍能享有监护权,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一切
民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
人死亡;
(四)人
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