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认定构成采集血液事故罪,必须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必定是故意为之;
其次,
犯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再者,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血液以及血液管理制度的严格规定,同时也涉及到公共卫生事业的利益;
至于在客观层面,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相关规定的采血操作,并因此引发了对他人体质健康产生实际威胁的结果。
《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