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警方采取的
强制措施——
逮捕的时限为:
逮捕之后的侦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情况较为复杂或期满仍无法完成调查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甚至可以延长到两个月。
而如果涉及到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惩罚,那么即使期满也不能结束侦查的话,还能再次延长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