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具体准则可以详细地阐述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单方面
当事人的过失而直接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责任应由该方当事人全权承担;
其次,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因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行为而引发的,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在整个事件中的影响力及其过错的严重性进行判断,分别给予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判定;
最后,若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观过错,那么这通常归类为交通
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其中某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