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通常不会看到法院将
案卷退还给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
这是因为法院主要承担审判职责,而在案件
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时,通常应该由检察院主动发起补充侦查程序。
若案件历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
犯罪事实,且不符合
起诉标准,那么人民检察院便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