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不幸遭遇了职业打假者的
欺诈勒索,那么采取
报警措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之一。
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并非出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进行购物、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无法提供充足
证据证明与被投诉方之间存在实质性的
消费者权益
纠纷的投诉,有关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是有权拒绝及不予受理的。
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打着“打假”旗号,实则实施恶意投诉活动,意图从中获得不当经济收益的所谓“职业索赔者”的此类行为,都将会面临来自法律的强力约束和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
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