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那些因
触犯法律而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他们同时满足了下述所有条件,就可以被宣告
缓期执行刑罚。
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
(3)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以及(4)宣告
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在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
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其在
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某些特定活动,限制其进入某些特定区域、场所,以及与某些特定人员进行接触。
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者,如果同时被判处
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要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