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冻结的账户类型共计达到了20余种之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其次,
社会保险基金;
此外,国有企业对于下岗职工所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以及国库库款;
再次,工会经费的集中户头;
同时还包含了信托财产;
除此之外,旅行社的质量
保证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财产;
信用证开证的保证金;
信用卡账户;
以及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企业的存款;
最后,政府财产经费的账户;
空难
死亡赔偿金;
以及特种存款等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