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准则下,各领域都长期存在着一类人,他们被称为“隐名股东”——或者更为确切地说,被称为“实际投资人”,这意味着他们享有
股权的所有权,但并非通过公开程序,而是通过书面或
口头协议委托其它人代为持有这些股权。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包括:
首先,隐名股东的身份是由合法行为所决定的;
其次,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基于隐名
出资人和显名人之间的
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再次,隐名股东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
有偿合同;
最后,隐名股东的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以及无需特定形式的合同。
此外,隐名股东的
出资方式主要为货币,同时也可能涉及到不需要进行
产权转移登记的实物、权利、技术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不得
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