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体
轻伤鉴定,我国制定的相关标准中针对面部轻伤鉴定做出了精细的规定。
其中具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眼部损伤问题,(a)眼睑部位遭受损伤,如影响到了面部美观或功能;
(b)眼眶部单纯性的骨折情况;
(c)泪器部分遭受损伤以及其功能产生障碍;
(d)眼球部分组织结构出现损伤,同时影响到了面部美观或功能;
(e)眼部损伤导致视力减退的情况,即在经过矫正后双眼的视力降低至低于0.7的水平(相比于受伤之前,视力下降幅度超过0.2),或单眼的视力降低至低于0.5的程度(相对于受伤之前,视力下降幅度超过0.3);
如果原本就是单眼低视力患者,那么在受伤之后视力将进一步降低一个等级。
此外,视野也可能会出现轻度的缺损现象;
最后是外伤性斜视的问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
轻伤一级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
颅内出血;
慢性颅内血肿;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外伤性脑梗死;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