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谋杀之前购置的菜刀,无疑属于一种
犯罪预谋,亦即为达成故意杀人的目的,提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预备适合的犯罪工具以及创造合适的犯罪条件。
根据我国的
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将会被归类为“
犯罪预备”,并可参照已经完成了全部犯罪行动的罪犯进行相应的惩罚。
此外,倘若该名罪犯购买了菜刀后,因故未能进入犯罪现场或提前放弃了杀人计划,那么其行为将被视为“
犯罪中止”。
而针对那些选择终止
犯罪行为的罪犯,如果他们在这过程中未对他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那么法律将给予他们免于
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但若他们的行为已对他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那么法律也会酌情减轻对他们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企图通过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来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犯罪预备”。
对于这些预备犯,法律将参照已经成功实施了全部犯罪行为的罪犯进行适当的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