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帮信罪的问题上,如果相关人员并不知晓实际情况且能够主动向
司法机关自首,那么是否会面临
刑事处罚取决于他们是否构成了帮信罪的要件。
如果没有构成此种
犯罪,自然也就无需接受
刑事制裁;
然而,倘若相关人员已经触犯了帮信罪,即便表现出明显的自首行为,也是无法豁免法律责罚的。
不过,倘若存在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投案自首的特殊情节,这类情况是允许相关人员获得减轻处分,而非彻底消除惩罚的可能性。
在理解帮信罪这一概念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个体或团体,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行为。
关于帮信罪
情节严重程度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为超过三个对象提供
帮信服务;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4.
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7.其他可能导致情节严重的情况。
《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