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解决此问题的两种途径可供您参考:
方案一是对于那些反对
股权转让的股东而言,他们有义务购买相应转让出的资产;
若未能完成交易,则可被默认为已经同意此项协议。
另一方面,方案二可以通过提交
法律诉讼来加以解决。
在
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下,当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成员时,必须以
书面形式或其他能确保所有股东都能收到并理解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股权转让事宜,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如果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表示反对,但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位反对者愿意购买该
股权,那么我们便可以视作这些反对者已经默认了此次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