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概括转移系基于双务契约。
其内涵主要是将整体性或某一特定种类的债权与
债务,以整体方式全部转让予
受让人,而非仅仅局限于权益或责任的转换。
此类转让行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一份合法且有效力的契约作为其根本基础;
其次,被接受的合同应定位于双务、有偿性质的契约类型上,因为在单务类合同中,其中任一方
当事人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或是仅能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因此
单务合同的转让并不构成债之概括转移。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