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
欺诈,这是一种
犯罪行为,一般是指人们故意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们可能会捏造一些不真实的信息如引进资金或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他们还可能利用欺骗性的经济合同、
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不确实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
这些诈骗者通常会在
抵押物价值之上进行重复担保,甚至采用其他的手段来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行为,即使数额不大,也将构成
犯罪。
根据中国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这种行为被明确定义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虚假的手段来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果
数额较大,将会被判罚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要附加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如果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附加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如果
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就将被判罚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还要附加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借贷
欺诈罪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两万元,而“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是五万元和二十万元。
因此,如果借贷欺诈的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