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均可视为进行减资所必需满足的先决条件:
(1)公司原
注册资本过高,
实收资本过于充足,若继续维持此类情况而不加以调整,将导致宝贵的资本资源在企业内部长时间搁置与荒废,这无疑与最大化利用资本效益背道而驰,同时还会加重盈利分派的经济压力;
(2)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本总额与其实际拥有的资产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使得公司资本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无法有效地反映其资信状况,股东亦因此面临着长期亏损却未能获得应有回报的困境。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