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夫妇中,如果女方的信用记录良好,那么她完全有资格申请房屋
按揭贷款。
然而,必须注意到的是,对于在婚姻期间男方所累积的负债,如果这些负债被判定为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话,离婚并不能将其分割或消除。
这样的情况下,离婚夫妇需要共同使用他们的
共有财产来偿还这笔
债务,如果共有财产无法满足全部债务的清偿要求,或者双方已经达成了
财产分配协议,那么他们就需要按照这个协议来履行债务。
如果双方无法就如何偿还债务达成共识,他们可以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中国《
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债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先的共同签署,也可以是事后一方对债务的承认。
其次,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类债务主要是指日常家务
代理范围内的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以婚姻关系为基础,通常包括正常的饮食起居、子女教育费用、老年人
赡养费以及
家庭成员的
医疗费用等等。
最后,如果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除了因为行使日常家务代理权而产生的日常家务债务之外,夫妻双方还可能与第三方形成其他的
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大额借款、赠与、不动产买卖等。
为了保护
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