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自然人不幸离世,其所负担的
信用卡债务需依情势而定。
在
借款人为
申请贷款之际,其亲朋好友或其他无关紧要的第三方曾与贷款机构签署过连带还款责任性合约之情况下,倘若借款人
拖欠贷款长达一段时日,贷款机构有权主张发起
担保人承担
担保义务,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并以此偿付剩余未能偿还的部分款项。
特殊情况下,若无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①若借款人选择了以房产作为
抵押品进行贷款,那么当
逾期时间达到半年左右之时,贷款机构通常会向法院提出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的
诉讼请求,且所获拍卖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
欠款;
②若由死者
家属代为
偿还贷款,待所有贷款全数还清后,其家属便可
办理房产抵押解除登记手续,从而确保房产得以保留。
然而,若借款人最初选择的是无需抵押品的
无抵押贷款,既未提供
抵押物,亦未提供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规定: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