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施予限制
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减为了无期
徒刑的情况下,其最低执行年限应为二十五年;
若被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年。
此项规定主要针对那些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