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
取保候审的申请,需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行为人有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其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再次,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最后,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