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
债务时,他们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
违约金。
然而,如果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
债权人产生额外的相关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所谓违约金,乃是指根据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如有一方
违约行为发生,就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由于违约金既能起到确保债务正常履行的作用,同时还兼具对违约者进行惩罚以及弥补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遭受损失的双重功能,因此在某些国家,它被用作合同
担保的重要手段;
而在其他国家,则被视为
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