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宜中,如若双方之中的一方对此持有异议,另一方仍可依法提起
诉讼请求离婚。
若是有任何一方对离婚持有反对态度,那么我们将无法再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进行
协议离婚,只能由主张离婚的这一方转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解决途径。
在人
民法院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他们将会深入评估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如若发现确实存在破裂迹象,那么法院往往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这个问题上,法院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还有挽回余地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而并非仅仅依赖于某一方的同意与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