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受损之当事人向我院提交行政
诉讼申请之具体途径及相关规范条例如下所示:
首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若对于最终的复议裁定仍然感到不满意,有权再行向本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自接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此外,他们还享有直接向本院发起诉讼的自由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