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拘传行动时,公安机关需要遵循以下严谨的程序:
首先要填写《拘传证》并上报至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其次,在拘传期间必须向被拘传人展示该拘传证书,对于那些拒绝接受拘传的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武力措施以确保其到案;
最后,当公安机关成功地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至指定地点之后,需立即展开审讯工作,并在审讯完成后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