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缓刑制度中附条件不执行原
判刑罚的特殊性质,我们不难理解,这个制度只适用于那些罪行相对较轻的
犯罪分子们。
然而,罪行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应承受的
刑罚轻重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对应关系。
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我们会依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以及他们的悔罪表现来进行判断。
如果我们认为对这些犯罪分子实施缓刑,不会导致他们再次危害社会,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对他们适用缓刑。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犯罪分子不能是
累犯。
因为累犯往往是屡教不改,
主观恶性较深,具有较大的再犯风险,因此,对于这类犯罪分子来说,适用缓刑可能无法有效地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