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未能被纳入
机动车范畴之中,故而当
行为人饮酒过度后驾驶此类型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时,并不足以触犯
危险驾驶罪,仅能据此理由接受相应的
行政处罚。
然而,危险驾驶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出现了追逐竞驶、
情节严重以及
醉酒驾驶等情况。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