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障
法规体系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普通意义上来说,消费者组织往往是消费者以共同意志聚合形成的群体,这一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发展所催生的果实。
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对这些产品及服务的社会监督的现实需求,消费者协会与各类其他消费者组织才得以应运而生。
消费者组织的定义通常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设立的,旨在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进行监督,并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