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与被告者在遭受
逮捕之后,并非必需要经历强制措施转变过程。
然而,如果确实存在着满足
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情况,他们以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或
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交关于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
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考虑并做出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