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物业机构作为提供付费车辆存储服务的受托方,或担任建筑设施管理者的角色时,若未能履行应有的安全防护职责,致使业主所拥有的车辆遭受高空坠落物体损害,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倘若您与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并且难以确定实际侵权者身份,那么在您充分搜集相关
证据之后,便可将物业公司以及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者列为共同被告,向当地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