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希望申请
医疗费用、住院费等补偿,请您携带好相应的医院病历和收费凭证。
关于
护理费的赔偿,敬请提交医院批准需要护理以及对应的护理费用凭证。
如果是涉及误工损失,需要具备医院开出的病休证明或
法医鉴定证明,同时附上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以及您每个月的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如无工作单位,可由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
对于交通费的赔偿,请您提供交通费的相关凭证。
若需营养费,请您出示医院的相关证明。
若有受害者不幸离世,其家属可以申请
丧葬费、各类经济损失费或者因受害者离世而生前受
抚养的人请求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此时,请您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以及详细清单,同时还需提供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
若受害者尚未完全康复,需要继续接受治疗,请您提供医院对伤势进行复查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