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决处以
有期徒刑之罪犯,司法机构在裁定其
减刑时须遵循如下准则:
经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依据我国法律之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定实行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不同类型
刑罚的
犯罪人员,在执行期间内如能恪守监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改过自新之表现者,抑或是具有
立功表现者,皆可申请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
《
刑法》第七十二条
【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