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即使诈骗嫌疑人已将诈骗所得款项全部归还,也仍需面临
刑事指控及审判。
这主要是因为诈骗行为被列为财产
犯罪以及公共
诉讼案件范畴,因此退回款项在法律层面被视作退赃或
赔偿,作为
量刑的重要前提因素,但并非判定有罪与否的唯一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行若能及时退还所骗取的财物,便可获得酌情从轻处理的机会。
在量刑过程中,首先应依据具体的
诈骗金额与情节来确定一个
基准刑期,然后再根据退赃情况,在减少基准刑期30%以下的范围内,确定最终的刑期。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