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是指
当事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后、被捕前,出于一种自觉自愿,持着坦诚态度,主动、直接地向司法机构表明自身的
犯罪事实,并等候其处理结果的行为。
自动投案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犯罪事实及
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察觉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
其次,当犯罪事实已经被揭露,但尚不清楚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当事人也能积极
投案自首;
最后,当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现,且司法机构尚未对其实施
强制措施之际,当事人同样可以选择自动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