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以及行政
诉讼这两种司法救济途径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来进行理解和把握:
首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于最终的裁决结果并不满意的话,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请求;
相反地,假如在经过漫长的法庭审理之后,当事人仍然对最终的判罚结果持有异议的话,那么他们将无法再次寻求行政复议的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基于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还是直接启动的行政诉讼,它们所指向的核心问题都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同时也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各种复杂的行政争议。
《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